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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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爆裂炸伤顾客眼睛 生产厂家被判赔偿万元
崔亮

  案件回放
    在搬运过程中,一个啤酒瓶爆炸,导致顾客受伤,伤者随后起诉啤酒厂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部分支持了伤者的诉讼请求。2006年8月,李先生买进四箱啤酒,在卸车的过程中,有一瓶啤酒爆炸,将李先生的右眼炸伤。李先生随后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上睑皮肤撕裂伤、右眼视网膜震荡、右眼角膜异物、右眼球结膜下出血、右眼角膜擦伤、右眼角膜云翳。李先生出院后将啤酒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679.79元,交通费455.5元、住院伙食费600元、误工费16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配镜费103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啤酒厂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不认可李先生眼睛受伤是自己生产的啤酒瓶爆炸所致,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证言,足以认定啤酒瓶爆炸及李先生受伤的事实,作为啤酒的生产者,对此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李先生要求啤酒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之请求,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但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过高,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啤酒厂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704.49元。